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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投资建设濮新高速菏泽段通车

来源:根孤伎薄网 编辑:大足县 时间:2025-04-05 06:02:31

如果司法以解决纠纷为导向,那么法官会为了追求结案息诉、维护司法局面稳定的社会政治效果,很轻易地滑向方法工具化的立场, 产生"使用方法就是为了解决纠纷"的思维逻辑,形成纠纷解决本位的思维定势,陷入规则意识淡化甚至丧失的困境。

村民委员会执行村规民约,其可以依据此作出纠纷解决的裁决,纠纷双方应当遵守。5、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也是其灵魂性原则,即允许村规民约做在自治范围之内自由规定,这是作为契约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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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村规民约是被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的制度。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协商民主取代一般民主的方式往往更能适应农村的现状,同时矫正了一般民主的弊端。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中,其内容要符合现行法律的一般价值,具体包括平等原则,民主原则,权利原则,集体利益原则。也许今天的村规民约仍然面对着各种困境,包括扩张的国家权力,缺失的价值认同。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依旧创造着熟人社会的大的背景,村规民约一向以熟人社会为其基础。

在陌生人社会,他们更相信法律秩序,没人愿意冒风险把自己置于另一秩序的约束下。村民委员会不因作出裁决而成为诉讼的主体。"随着媒体的商业化和编辑不断增加的自主权,中国媒体对社会和法律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增加,这激励他们在新的方向上不断扩展传统的传话筒角色。

法院应当适应信息传播技术越来越发达的客观形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司法依据、立案、审判过程、庭审、审判结果、执行等实行公开。尽管事实情况是遗嘱人因继承人杀害而死,但当时的纽约州法律并没有关于继承人杀害遗嘱人即被剥夺遗产继承权的规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获得遗产。长此以往,在法律规范和相关行业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功能就有可能异化为"媒介审判"24,以媒体判断代替司法判断,侵害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这是因为他的作用在于建立法律和平,而这种和平只能在他能使当事人、公众以及他的上级相信他已公平地审判时才能出现。

西塞罗在谈及法官作为法律修辞关系中的听众时谈到,(在法律修辞中)获胜的一个重大因素是辩护者及其当事人的人格、原则、行为和生活经历获得(公众的)认可……(从而)赢得法庭的好感。31如某省一些媒体的做法值得借鉴:新闻媒体派出专门记者联系司法部门,与之建立全方位、日常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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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媒体拥有如此巨大的能量聚合民意并影响案件审判的发展方向?在传播学理论中,大众媒体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媒体的新闻报道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重要事件"及其重要性的判断。法院也应当建立媒体影响司法的合法途径,使媒体和公众对当前案件的理性认识合法进入法官考量范围,才能将听众的接受情况有效反馈给修辞者,实现通过媒体因应民意的良性循环效果33。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整体上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一些法制新闻报道经常持有非法律的评论标准,是导致媒体对法院经常持有负面报道的重要因素。"论辩是以听众为中心的交流,你所准备和提供的论据,无论如何运用、欲使之有如何影响,都必须以接受者为中心。

注释: ①参见桑本谦:《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当这些听众关注的是那些可能带有司法不公的负面新闻时,这恰恰说明了他们需要的是司法公正。"18媒体社会角色的扩展,将导致其与法院之间分歧的不断增加,从听众角度考察媒体与法院关系交恶的原因并提出对策,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从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控制作用来看,它作为法院或法官所欲说服的听众,较之其他听众有两个显著不同的特点。

"22其实,"修辞者的人格"的高低与其是否讲"道理",是具有内在逻辑关联性的。但法官考虑,若依此判决,会鼓励他人采取不法手段提前获得期待利益,这将与"一个人不能因其过错行为而获利"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无法为原告、其他法官、以及理性的社会公众等听众合理接受,因而最终放弃法律规则,适用原则判决继承人不能获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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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法院内部建设,一方面应当时常对法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判决书中的说理成分。④⑤Chaim Perelman and Loucie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translated by John Wilkinson and Purcell Weaver,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 p.19, p.31. ⑥⑦⑩19、22、28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33页,第143页,第135页,第165页,第165页,第173页。

公众处于信息传播过程的受控位置,他们对于事件的认识、态度以及进一步采取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都受信息传播者立场的影响。在刘涌案中,媒体通过大量报道刘涌的黑社会行为"事实",引起民众对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的愤慨16,而后又借助被激怒的民意影响司法进程,成为法官决策中不得不考虑的听众诉求,以至最终改变判决。如前文所举在近几年颇受关注的一些案件中,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多持有质疑态度,更多关注与司法机关有关的负面新闻。在这些国家,只有那些有着长期从业律师经历、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人才有机会成为法官,他们凭借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权威,所作判决更易获得公众认可。所以,在构筑修辞人格的时候,修辞者应该致力于投射出通达事理、道德高尚、与人为善的形象。司法权力通过前种方式与媒体、社会建立修辞关系时,尽管可能会遇到一时的阻碍、甚至出现判决与民意对立的状态,但法院行为必须坚持这一基本立场,因为这样的交往过程有利于培养中国社会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在这些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中,媒体对法院审判过程的怀疑态度越来越浓,媒体与法院关系逐渐走向恶化。而且,媒体行为是在法官主控的审判程序之外进行的,我国法院没有直接规制媒体的权力,媒体是司法权力难以直接约束的独立听众。

这表明,当法院自身作为言谈者在人格上并不具有赢得听众信赖的品质时,其所讲道理带来的修辞效果、对听众产生说服力的就会大打折扣。在各级司法机关成立记者站,广泛动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参与新闻报道。

摘要:听众在修辞关系中并非纯粹的被动接受者,而具有主动影响修辞效果的能力。英美国家之所以有着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部分原因亦在于此。

21参见刘炳君:《认真对待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风险》,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6期。这些事件本身就具有强烈的社会轰动效应,在官民关系较为脆弱的风险社会中21,如能在其中挖掘一些有关司法机关的负面新闻,就更能引起民众关注,媒体本身的社会关注度也就会随之上升,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就更多。司法权力必须以符合法律规范的理性话语与外界沟通并形成共识,不能通过可获得短期舆论支持的策略性话语取悦媒体。①因而,法官依法居间裁判后的重要任务是说服受裁判影响、尤其是受裁判不利影响的那些人接受判决,实现法律的定纷止争作用,通过个案裁判构筑社会正义②。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共演说中的听众包括观众和裁判,他们都必须就所见所闻作出判断,观众对演说者的能力作出判断,裁判就过去或将来的事情作出判断。如2009年的李昌奎案,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舆论一片哗然、质疑之声众多,即使后来再审撤销死缓改判死刑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解释,法院前后不一的做法依然难得舆论谅解。

这一改判行为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应,各类媒体以民意之名,铺天盖地般讲述刘涌罪行,特别是网络上的口诛笔伐,大有不杀刘涌就是人间最大不公之势,甚至一些学者的理性评论也成为舆论攻击的对象。理性公众作为法官应当说服的听众包括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职业人士,说服他们接受意味着判决获得了行业内部的认可。

第二,媒体的相关报道不但对法官而言具有不得不考虑的强迫性,而且能够迅速影响甚至改变其他听众的判断和选择。亚里士多德在讨论雅典的法庭诉讼过程时就指出修辞是诉讼必不可少的手段,法庭论辩应当根据需要说服的听众以及场合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言谈者应当根据年轻人、老年人等不同听众群体在性格、心理喜好上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修辞手段,以达理想的说服效果。

在这点上,媒体既不同于当事人,也不同于上级法院。众所周知,现代媒体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广告经营收益。30这些措施的核心内容是努力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程度。从这点上讲,媒体作为听众对法院行为多有负面评价的原因,不仅在于媒体听众素质的高低,而且与法院的修辞人格高低及其所讲道理是否充分密切相关。

18 Benjamin L. Liebman, Watchdog or Demagogue: The Media in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Columbia Law Review, Vol.105, 2005, p.1. 20范玉吉:《法制传媒的创新与发展--2009年度全国法制新闻研讨会综述》,载《新闻记者》2009年第11期。15参见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214页。

这是一种将新闻传播权利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运用新闻报道干预和影响司法工作的行为。争讼当事人是与案件最具利害关系的人,能否说服他们接受判决,直接关系到司法程序何时终止、关系到纠纷能否彻底解决,他们是法官应当着重考虑说服的听众。

新闻事实是媒体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实,这种事实缺乏技术上的证实,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辩诉双方提出相应的证据后由法院认定的"法律真实"。三、媒体听众对法院多有负面评价的原因分析 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控制作用及其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使之成为法官不得不着重考虑的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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